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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南通市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23-12-05 阅读次数: 字体:[ ]

南通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重要指示,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激励广大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通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平时考核,是指市级机关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分级分类、简便易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公务员考核规定执行与平时考核制度建立情况;平时考核的内容、指标设置情况;平时考核程序、办法及实施情况;平时考核结果的运用情况;创新开展平时考核情况。对不实施平时考核或平时考核工作不落实、走过场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在部门综合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公务员平时考核的组织实施,党委(党组)承担考核的主体责任,考核职能处室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第六条 各部门考核职能处室牵头制定本部门平时考核工作方案,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提出等次评定标准,组织实施考核评价,汇总、审核、反馈考核结果,对考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平时考核工作开展情况。

加强考核总量控制,除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依照公务员法开展的考核外,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全体公务员为对象的经常性考核项目,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第三章  内容指标

第七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应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本部门综合考核目标任务,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了解公务员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的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

(一)德,是指政治品德(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政治意识)、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

(二)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教育培训等情况。

(三)勤,是指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出勤考勤等情况。

(四)绩,是指履行工作职责、推进年度目标、完成交办任务等情况。

(五)廉,是指遵章守纪、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对直接面对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应当突出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注重了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实效,关注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八条 平时考核指标应当体现政治性、导向性、实效性。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考核,推动部门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每名公务员,注重精简优化考核指标数量、层级,做到可落实、可衡量、可比较。

第九条 各部门应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任务,区分不同类别、层级和职位公务员特点,分级分类设置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共性指标一般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等方面。个性指标一般包括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成效和业务能力等方面。

注重制定量化指标,加强对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的考核。不应简单将有没有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唯一标准,不应简单以留痕多少评判工作好坏,防止过度留痕。


第四章  程序方法

第十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目标

1.公务员应根据本部门和所在内设机构的年度及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岗位职责和分管的工作,及时确定个人年度工作目标和月度工作计划,把履行职责、完成工作时限、工作标准、数质量作为公务员工作实绩考核的基本依据。

2.个人年度工作目标一般由重点目标(部门目标分解)、常规目标(岗位职责细化)、动态目标(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等构成。

3.个人年度工作目标和月度工作计划经考核责任人审定后,报考核职能处室备案,并在《平时考核手册》上记载。

4.个人年度工作目标和月度工作计划,除涉密内容外,应及时对外公示。

(二)工作记实

公务员对照平时考核内容指标,如实对本人平时考核表现情况,特别是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在《平时考核手册》上进行记载并进行简要小结和自我评价。

1.日纪实。主要对每日完成职能工作和上级交办工作情况,在《平时考核手册》上进行记载。

2.周会商。以办公会的形式对一周内工作进行集体会商。

3.月分析。公务员将当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特别是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如实在《平时考核手册》上记载和分析,并对未完成的工作说明理由。

4.季小结。公务员每季度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和领导交办事项、重要工作等主要情况在《平时考核手册》上记载和小结。

(三)考核评鉴

1.各部门可根据实际确定平时考核周期,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

2.实行考核责任制,一级考核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力求简便、务实、有效。部门内设机构正职由分管领导负责考核;内设机构副职和其他人员由所在处室负责人负责考核;未设立内设机构或人数较少的部门,由主要领导或者授权的分管领导负责考核。

3.每季度末由考核责任人对公务员季度工作进行定量定性考核,作出综合评价,并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报所在部门主要领导或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考核评鉴应当结合日常了解、群众评价以及服务对象意见等情况,吸收运用绩效管理等成果,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注重看公务员担当作为表现情况,综合研判,实事求是确定考核结果,防止简单依据个人小结对公务员作出评价。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服务对象评议。

(四)结果反馈

各部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公务员本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

第十一条 加强公务员平时考核与公务员日常管理的统筹融合。将平时考核基本程序与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计划总结、工作例会、监测评估等绩效管理手段相结合,与“三会一课”、谈心谈话等组织生活制度相结合,切实减轻公务员负担,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直接面对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长期户外工作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结合实际设置平时考核程序方法。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

好等次公务员人数原则上掌握在本部门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40%以内。评定为好等次的公务员,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好等次名额应当向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公务员倾斜。

(一)确定为好等次的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无有效投诉或举报,无错办、误办、迟办事项;

  4.工作实绩突出,创新创优成效显著;

5.清正廉洁,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二)确定为较好等次的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三)确定为一般等次的情形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违反公务员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

2.履行职责能力较弱,不依法执行公务,或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3.工作责任心不强,延误工作,出现责任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4.工作作风不严谨,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行政不作为等,被有效投诉的;

5.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的;

6.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7.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经常离岗,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

8.无正当理由季度内累计迟到、早退2次以上,或逾期不归,或连续脱岗超过2天的;

9.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或省、市委十项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

  10.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

11.廉洁自律方面存在某些不足的;

  12.其他应确定为一般等次的。

(四)确定为较差等次的情形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与社会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的;

  2.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3.违反纪律,组织他人集体上访的;

  4.因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违反社会公德,或因打架、酗酒闹事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5.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待遇,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依法执行公务,或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担当、不作为,工作责任心差,未按规定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达不到职位目标要求的;

  8.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9.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10.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服务态度恶劣、敷衍塞责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11.作风散漫,纪律松驰,季度内迟到、早退累计3次以上;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组织谈话、批评教育仍不改进的;

  12.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连续脱岗超过3天;

  13.执行公务中违反规定吃、拿、卡、要,或因对方未满足本人愿望故意刁难、报复,被服务对象或群众有效投诉的;

  14.因行政不作为,致使本部门(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负有直接责任的;

  15.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造成较大影响的;

  16.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17.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18.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或省、市委十项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

19.存在失信行为,被征信部门有效记录的;

20.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21.其他应确定为较差等次的。

第十三条 公务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定为好等次,并及时给予奖励。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强化平时考核结果的运用,有针对性地加强激励约束、培养教育,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营造见贤思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好以上等次的公务员,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并发放平时考核奖。对平时考核一贯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奖等方面优先考虑。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公务员,及时谈话提醒,减半发放平时考核奖。对平时考核为较差等次的公务员,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诫勉,不发平时考核奖。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处理。各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帮助引导公务员查找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激发自我完善的内生动力,为其改进提高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注重把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客观依据和重要基础,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的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平时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进行公示时,应当公示其当年平时考核结果等次情况。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把平时考核发现的问题作为优化内部职能和人员配置的重要参考,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平时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或者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八条 公务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得知考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部门考核职能处室申请复查。

第十九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当年度军队转业安置到机关的公务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平时考核。公务员援派或者挂职期间,由接收单位进行平时考核。各部门派出学习培训、抽调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其平时考核由所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第二十条 以下情形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

(一)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的;

(二)病、事假时间累计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严格考核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对于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平时考核、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平时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等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调整后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5%。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平时考核,提高考核工作智能化水平,力求简便快捷,防止繁琐操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各部门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南通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