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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23 阅读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市委市级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市有关部门、单位党组织:
      2008年3月,我部转发了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通委组发〔2008〕24号)。最近,省委组织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系统)党委组织部门对所属党组织贯彻落实《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情况及2008年以来党费工作情况进行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所属党组织贯彻执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在基本了解面上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自查措施。要组织负责党费工作的同志认真学习党费工作文件,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做好党费自查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指导所属党组织有针对性地全面开展自查,务求取得实效。
      二、对党费收缴工作进行自查。主要检查党员是否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按时、足额地交纳党费;下级党组织是否按时、足额上缴党费等情况。
      要注意突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对党政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重点核定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组成的党费交纳基数;对实行年薪制的党员领导干部,按照以每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税后)为党费交纳基数的规定,核算出应交党费的数额;对实行密薪制的党员领导干部,本单位财务人员按规定核算出党员应交纳的党费数额后,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的同时,要告知本单位党费工作人员;对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重点核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组成的党费交纳基数。要积极向党员领导干部宣传《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使他们了解交纳党费的基数、比例等有关要求,强化自觉按规定交纳党费的意识。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指导所属党组织党费工作人员,协调财务部门,按照党费收缴规定的有关要求,核算出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交纳党费的基数、比例和数额并告知本人,督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以带头交纳党费的模范行动为广大党员做出表率。
      要注意做好律师、注册会计师、私人企业主、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核查工作。要进一步组织他们学习党费收缴的有关规定,使他们认识到能否自觉、主动交纳党费,是衡量他们党员意识、党性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并教育引导他们自觉、主动地申报月平均收入,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三、对党费使用工作进行自查。主要检查党费开支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和下拨党费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等情况。
      四、对党费管理工作进行自查。主要检查党费管理工作制度是否健全,党费财务工作是否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是否实行会计、出纳分设,是否在指定银行单独设立党费帐户,党费帐目是否清楚明白,党费工作是否及时公开等情况。
      五、认真对党费自查工作进行总结。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形成党费自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党费自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党费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党费工作的意见建议等。请于4月13日前将自查报告报我部组织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地搞好自查工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认真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性建设、增强党性观念的重要工作来抓。结合自查,认真总结推广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不断提高党费工作水平。对党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工作性的,要及时整改和解决;属于政策性的,要及时向我部报告;属于违反党费工作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坚决维护党费工作的严肃性;严重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将结果上报我部。我部将于4月上旬对各地、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情况进行抽查。
      联系人:陈云,联系电话:85098521。
      电子邮箱: 1016cy@163.com
 
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
200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