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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如东县委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 2018-09-01 信息来源:江海先锋 字体:[ ]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和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以人才优势支撑发展优势,逐步形成“人才促发展,发展兴人才”的生动局面,现就“扶海英才”计划“十三五”期间鼓励高层次人才来如东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引进、培育并优先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来如创办或领办自主创新型科技企业,经评审,给予创业扶持

1.给予总额最高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2.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投资规模和项目进度,由政府主导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给予投资。

3.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形成的新产品新服务,符合市场准入和行业交易规则,政府、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可采用首购、订购以及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大力推广应用。

(二)以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到我县企业实施产业化,经评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创新项目资助。

(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本土申报获得省级以上人才项目资助、市级及以上人才主管部门授予人才荣誉称号等,根据上级资助或奖励金额给予配套,国家级配套100%,省、市级配套50%。

(四)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全职引进发展急需的“高精尖缺”人才(含技能人才),可破格申报参评“扶海英才”计划;本土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江苏省“双创”团队、江苏省“双创”人才,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人、15万元/团队、3万元/人引才奖励。

(五)各镇(区)设立海外人才工作站,或全县首家在国内高校集中城市和985高校设立人才工作站,事先在县人才办备案且正常运转,根据其提供的服务内容、数量和质量情况,经申报核定后,分别给予每家最高30万元和最高1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二、积极引导各类创业孵化平台承载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六)我县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认定的创业孵化机构集聚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视引进情况给予奖励:

1.每新引进一家高层次人才创办、领办的科技型企业且实质性运行,奖励创业孵化机构2万元。

2.入驻企业人才获得国家、省、市、县级以上人才计划资助,分别给予创业孵化机构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七)优化创业孵化机构人才项目集聚环境,对入驻创业孵化机构的创客人才项目,进行专项评审,择优给予5-10万元创业补助。

三、大力实施鼓励风投、金融机构投资人才创业项目的风险补偿机制

(八)经监管部门备案并规范运作的县外社会各类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基金)投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创型企业,由项目落户镇(区)推荐申请,经评审予以择优备案的,投资两年内依据投资项目失败原因分析和财务审计情况,给予社会投资机构实际投向该项目资金投资损失最高30%的补偿,由县、企业所在镇(区)两级按60%、40%的比例共同承担。

(九)经监管部门备案并规范运作的注册在如东的投资机构(基金),投向我县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创型企业的,由项目落户镇(区)推荐申请,经评审予以择优备案,投资两年内依据投资项目失败原因分析和财务审计情况,给予投资基金实际投向该项目资金损失最高40%的补偿,由县、项目落户镇(区)两级按60%、40%的比例共同承担。

(十)县、镇(区)两级给予各类社会投资机构(基金)投资风险补偿的,投资两年内,每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补偿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投资机构每年度获得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四、进一步落实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特定待遇

(十一)符合县级人才公寓入住条件并批准入住的高层次人才,三年内免收租金。县内企业全职引进我县产业发展急需的拥有博士学历或正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能在引进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含5年),引进一年后在我县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自住,可连续5年给予3万元/年的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经评审入选“扶海英才”计划,在我县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自住的, “扶海英才”计划三年期满考核合格后,一次性给予全职创新类或自主创业类人才30~100万元的购房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的50%。

(十二)愿意在我县就业的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根据人员性质做好安置工作或推荐就业。随迁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根据意愿在我县选择就读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转学至我县,可在同星级学校之间择优选择就读学校。

(十三)高层次人才来我县创新创业,优先组织参加县级以上人才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配备健康咨询专家顾问,提供一站式、专业化的医疗“绿色通道”服务。

(十四)本意见各类资助费用在县人才发展专项基金中列支。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和创新项目资助根据项目综合评审情况和投资规模、项目进度,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周期不超过三年)。同一企业(人才)或项目获得县内同类政策扶持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政策扶持。

(十五)相关说明

1.本意见所述高层次人才,是指到我县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创新创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国科学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对象等国家顶尖人才;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入选专家,国外知名大学终身教授;江苏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与上述对象层次相当的其他海内外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

2.本意见涉及申报评审,定期集中进行。具体申报、评审条件和操作实施办法,由县人才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制定,通过申报评审通知予以明确。对引进世界一流的顶尖人才(团队)或特别优秀的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简化程序,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3.本意见所述创业孵化机构,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众创空间等。

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细则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