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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港闸区委 港闸区人民政府印发《港闸区“市北英才”引进计划 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9-01 信息来源:江海先锋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大力加强高层次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转型升级、科学发展,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人才政策及计划,制定港闸区“市北英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北英才”引进计划围绕现代化新市北建设目标,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力度,全面提升区域人才竞争力,计划在5年内培育和引进10名顶尖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国科学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对象及与上述对象相当的境内外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10名(个)省“双创计划”人才(团队)、50名(个)能够突破关键技术、推进产业发展、带动新兴产业的领军人才(团队)。

第三条 “市北英才”引进计划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产业导向、统筹推进、市场配置、引培结合为基本原则,通过给予启动资金扶持、科技项目资助、购房补贴和生活津贴等,积极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团队)来港闸创新创业。

第二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重点引进智能装备制造、船舶与海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服务外包、文化创意等领域急需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团队)。

(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是指来我区投资创(领)办科技型、文化创意型企业的创业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院士除外);

2、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其工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

3、在产品开发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比较丰富的知识经验;

4、引进人才(团队)是所创(领)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创业团队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

5、每年在创(领)办的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特殊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年龄限制。

(二)创新领军人才(团队):创新领军人才(团队)是指区各类企业和人才科技创新载体引进的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发、管理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或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院士除外);

2、具有3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关键岗位从事技术研发或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现代管理理念和较高管理水平,已取得较突出业绩;

3、引进后能为引进单位服务3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全职引进的优先给予扶持;

4、引进到区企业工作的创新领军人才(团队),企业需提供不少于20万元的年薪。特殊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年龄限制。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五条 征集引才需求。根据港闸重点新兴产业发展目录,向区内重点企业和人才载体征求引才需求,编制引才目录。

第六条 发布公告。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向区外发布年度引才公告,组织符合条件的海内外人才与区相关企业和人才载体进行对接。

第七条 申报。已与企业和人才载体成功对接的由相关企业和人才载体向区人社局申报,暂未落实合作企业但有来区创新创业意向的人才(团队),由个人向区人社局申报。

第八条 申报“市北英才”引进计划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市北英才”引进计划申报书;

(二)创(领)企业或所在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护照),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他佐证水平和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四)创新人才与相关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合作协议和引进人才实施的项目计划书等;

(五)创业人才与人才载体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项目计划书等;

(六)可以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监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七)暂未落实合作企业或创业地点的引进人才,只需提供本条第(一)、(三)、(六)款规定的材料和经过论证的项目计划书。

第九条 评审与审定。

(一)对申请“市北英才”引进计划资助的人才(团队),组织包括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资深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引进人才(团队)的管理能力、研发水平、所实施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市场潜力、实施风险、预期经济效益进行评审,形成推荐意见。

(二)经评审推荐的引进人才(团队)资助名单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委区政府按有关程序审定,并与引进人才(团队)签订《港闸区“市北英才”引进计划项目实施目标责任协议书》,按照实施进度下达资助资金。

第四章 资助扶持政策

第十条 确定为“市北英才”引进计划引进对象的可享受以下资助和扶持政策:
  (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

1、根据评审推荐意见,给予30-100万元资金资助;

2、企业创办初期3年内融资所付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补贴,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如获上级同类扶持,不重复享受;

3、自企业产生销售或取得营业收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4、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

5、为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提供人才公寓并在3年内给予租金减免。

(二)创新领军人才(团队):根据评审推荐意见,给予30-50万元资金资助。

(三)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同时享受以下政策:

1、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市“江海英才引进计划”;

2、在本区申报并获得国家“千人计划”资助的,区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资助;在本区申报并获得省“双创计划”资助的,在市给予配套的基础上,区再给予40%配套资金资助;在本区申报并获得省级其他人才计划资助的,在市给予配套的基础上,区再给予20%-30%配套资金资助;获得市“江海英才引进计划”资助的,区给予20%-50%配套资金资助;对获得多项人才计划资助的,按最高标准进行配套,不重复享受(在本区申报并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除外);

3、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主持的科技项目,优先列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科研经费扶持;

4、3年内对引进人才(团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

5、优先推荐申报南通市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和购房补贴;

6、优先推荐为市级以上各类人才培养计划资助对象,每年组织参加市级以上各类研修班,并按培训和学习费用的50%给予奖励,其中境外培训补贴每人不超过2万元,境内培训补贴每人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一条 对特别优秀的人才或创业团队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政策扶持资金按下列办法进行拨付和管理:

(一)引进人才(团队)资助资金分2-3期拨付,引进人才签订《港闸区“市北英才”计划项目实施目标责任协议书》后拨付资助总额的30%-60%;完成协议约定的经济效益、技术成果指标等全部内容,通过项目终期验收后拨付剩余的资助金额。

(二)分期拨款时,除首期外,剩余拨款由引进人才(团队)所在单位向区人才办提出申请,区委组织部组织相关部门按《港闸区“市北英才”计划项目实施目标责任协议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和终期验收评估意见提出拨款安排,经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产业化、购置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改善工作条件、奖励个人等。引进人才单位要按会计制度相关规定专账核算,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四条 受资助人才和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或无正当理由中止项目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受资助的资格,追缴已资助的经费,5年内不得在本区申报相关人才项目,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十五条 “市北英才”引进计划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分别承担具体工作。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区委组织部履行牵头抓总职责,会同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做好“市北英才”引进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区发改委、区商务局负责提出“市北英才”引进计划的项目需求,强化对创业人才的招引及项目服务;引导创投企业与“市北英才”引进企业进行对接,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三)区人社局负责发布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和年度人才引进公告;受理“市北英才”引进计划资助申报;制定人才项目评审细则,组织扶持资金评审审核;为引进人才办理相关引进手续,建立引进人才档案,提供“一站式”服务。

(四)区科技局负责制定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计划评审细则,组织科技项目评审工作;组织科技项目验收和目标考核。

(五)区财政局根据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引才计划编制引进人才专项资金预算;拨付资金;对经济效益指标进行审核和绩效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北英才”引进计划常年受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委组织部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来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