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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03-06-28 信息来源: 字体:[ ]

        随着形势的发展,干部教育培训承担着日益繁重的任务,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的管理,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南通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明确干部教育培训的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1、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是市委、市政府管理干部教育培训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扎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在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市委组织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
        2、市委组织部主管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职能。其职责是:根据中央和盛市委的要求,制定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及有关政策,负责协调全市干部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县处级干部及其后备干部、正科职干部、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和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培训。
        3、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全市党员干部重点是县处级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制订规划并指导实施;市人事局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及职业资格培训;市经贸委负责全市企业干部的培训;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干部的国民教育学历培训;市科技局、人事局负责全市干部外语、计算机考试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市级机关工委负责市级机关各部门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建党积极分子和群团干部的培训;市委党校负责干部脱产进修和函授教育的教学管理工作;市级机关其他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部门干部的培训。
        4、为加强市委组织部主管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职能,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市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合署办公,履行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和服务的职能;负责对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督促、检查,发布有关培训信息,通报违反规定办学的单位和班次。
        5、各县(市)区和市各部、委、办、局,各群团组织应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领导机构,根据全市统一规划,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协调。
        二、逐步建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干部教育培训运行机制
        6、以培养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目标,逐步建立以需求为导向,计划调训、指导培训和自主参训相结合的干部教育培训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营造干部教育培训的良好氛围。
        7、凡根据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要求的领导干部定期轮训、后备干部培训及中央、省明确规定的岗位培训,实行指令性调训,有关单位必须按计划完成;凡市级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业务短训班,实行指导性管理,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抽调,报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凡干部的学历和外语、计算机培训,原则上面向市场,以业余时间为主,由干部自主、自费参加。如占用工作时间,并要单位承担部分费用的,须经所在单位批准,按规定报支。
        8、全市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避免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倾向。凡出台全市性干部教育培训的政策,须经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批准;凡涉及全市干部参加的培训考试、考查活动,须由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
        三、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办班计划的管理
        9、党政群机关干部培训计划,县处级干部及其后备干部、正科职干部和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培训由市委组织部通盘考虑,负责申报。干部岗位业务知识的培训,市级机关各主办单位凡要抽调本系统、本部门以外的干部参加培训,必须事先填写《干部培训计划申报表》,内容包括培训目的、调训对象、教学计划、办班地点、招生人数、经费来源和收费标准,于每年11月底之前报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平衡,提交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列入下年度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在开办计划内培训班时,须提前一个月向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办班方案。确属工作需要,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班次,须提前一个月向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同意后方可举办。任何未经批准举办的培训班,被抽训单位和学员可以拒绝参训和缴费。
        10、国家公务员培训计划,按照《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由市人事局扎口,报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列入全市干部年度调训计划后实施。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正科职以上国家公务员的培训由市委组织部安排。
        11、企业干部培训计划,由市经贸委扎口,报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列入全市干部年度调训计划后实施。抽调市委和市委组织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参加培训,必须事先报市委组织部审定。
        12、干部学历培训计划,大中专高等院校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干部学历班,由市教育局审批和管理。中央和省委党校举办的干部学历函授班,由市委党校组织管理。市管干部参加学历培训,须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13、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由市委组织部扎口,报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举办。市级机关其他部门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须事先报经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14、凡是组织全市性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和论坛,并抽调各地区、各单位干部参学半天(含半天)以上,须事前向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待同意后实施。
        15、中央和省抽调市管干部参加培训,由市委组织部按照中央和省委组织部的通知安排。市管干部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培训,应事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级机关各主办单位要抽调县(市)区副科级及其以上干部参加培训,培训主办单位在下达办班通知前,要先征求县(市)区委组织部意见,协商抽调;参训名单不确定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排定。
        16、严格控制办班期间外出考察活动。一个月及其以内的培训班,一般不安排出市考察。确因教学内容需要,必须组织出市考察的,应坚持自愿和就近的原则。一个月以上的培训班,如需安排外出考察,应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和地点。任何单位不得借参观考察之机变相组织干部旅游。未经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一律不得组织出市考察。
        四、严格干部教育培训办班的收费和发证管理
        17、充分发挥培训主阵地的作用,办班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承担。主办单位一般不得租用宾馆、饭店等商业性场所办班。
        18、举办各类干部培训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标准须报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的手续要完备,并在招生通知中一次性全部说明,凡超过说明以外的任何费用一律不得收龋
        19、培训班主办和承办单位不准在学员中开展募捐、拉赞助和其他变相摊派集资活动。不得借办培训班之机推销各种书籍资料。
        20、办班要坚持节俭的原则,坚决杜绝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培训期间,学员不得用公款互相吃请。主办单位不得用公款或向学员加收费用安排吃喝玩乐和发纪念物品。
        21、办班收费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查。办班的收入要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办班单位及领导者的责任。
        22、凡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市、县(市)区委党校举办的干部教育培训主体班次,学员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发给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培训证书。
        23、参加国家公务员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发给由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
        24、企业领导人员培训证书的颁发,按照省委组织部、省经贸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干部出国(境)培训管理
        25、干部出国(境)培训要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干部教育培训整体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培训内容要侧重国外最先进的高新技术和管理经验,培训对象要突出各类急需紧缺人才和优秀年轻干部。
        26、干部出国(境)培训计划由市委组织部扎口管理,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待批准立项后,再行实施。中央和省有关部门抽调市管干部参加出(国)境培训,须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上报。
        27、干部出国(境)培训的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外专局的收费标准,报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购汇、用汇、结汇要严格执行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本规定由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