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政府网站| 市委人才工作网| 网上村村通| 市委老干部工作网| 编制工作网
通知公告 更多》

部长信箱:bz@ntdj.gov.cn

干部监督信箱:jd@ntdj.gov.cn

领导人才举荐信箱:rc@ntdj.gov.cn

用户:

密码:

本站搜索

网站统计

访问总数:

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3-06-28 信息来源: 字体:[ ]
各县(市)、区组织部、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办公室,市各部委办局,市政协办 公室,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南通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
       南 通 市 人 事 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南通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优化 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控制事业单位人数的盲目增长,更好地促进我市社会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数、编制结构比例和当年度增人计划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1、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和城镇复员、退役士兵;
       2、工作需要、专业对口,经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或组织、人事部门录用的国家计划招收的普通院校毕业生;
       3、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4、工作急需,专业对口,具有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放宽到50周岁),继续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人员;
       5、符合经费来源渠道相同或顺向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
       6、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可直接选调外,其他均应贯彻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通过市场公开招聘。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报批增人计划;
       (二)报批并发布招聘广告;
       (三)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
       (四)测评、考核及体检;
       (五)聘用。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除特殊急需外,一般在每年的第三季度以后进行。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由人才市场统一组织,招聘工人的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招聘单位应事先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招聘审批手续。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备用人单位提出的岗位技能条件;
       3、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放宽到40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放宽到50周岁。
       4、身体健康、符合拟任岗位要求;
       5、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招聘单位应通过市场组织公开报名,对符合招聘范围、岗位与条件要求的应聘者,招聘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
       第十条 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智能测评,测评内容主要为应聘者的知识、能力、经验、气质和性格等基本素质。
       第十一条 对测评合格者按招聘人数的一定比例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有关单位和用人单位负责,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适 应拟任岗位需要的能力以及回避等情况,并形成全面、客观、公正的考察材料。
       第十二条 对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按招聘人数的等额进行常规体检,如遇体检不合格的,从考核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根据测评、考核、体检的情况确定录聘人员名单,经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流动手续,用人单位与被录聘者签订聘任(用)合同。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人,通过劳动力市场择优招用。应聘工人岗位的,除特殊岗位、工种外,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上岗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工作,必须严肃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否则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