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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集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的原则

发布时间: 2016-07-18 信息来源: 字体:[ ]

  从一般的群众团体到政党组织,甚至国际性组织,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来解决问题,已经成为一种通行规则,中国共产党也不例外。

  党章第十六条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来说,按照这个原则来决定问题能够集中正确意见。

  比如,由11名委员组成的党委讨论决定一个问题,到会9人,要6人以上意见一致才行,不是5人哦。在实施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集体领导,对重要问题进行决策时,多数是指参加本次讨论应到人数的多数,而不是实际到会人数的多数。

  在有些情况下,应到多数还不够,还应符合特定比例的多数。如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如果在讨论中,少数多数不相上下怎么办?党章规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如果经过表决,你属于意见未被采纳的少数人,你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这里一定要注意的是:即使你保留自己的意见,也必须承认和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定,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记住啦,少数服从多数是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的重要原则,有了少数服从多数,才会有党的各项事业发展的统一部署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