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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属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设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3-06-28 信息来源: 字体:[ ]
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属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设置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遵照执行。
      
      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
       南 通 市 人 事 局
       南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
      
      市属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设置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设置,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依照有关规定并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领导职务是:指具有对应领导职务等级,但不履行领导岗位职责的职务。
       第三条 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只在相当副科级(含)以上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中设置。
       第四条 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原提任领导职务者可以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新提任的一般不得高于所在单位副职的领导职务等级。
       第五条 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的名称为副科级职员、正科级职员、副处级职员、正处级职员。
       第六条 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实行职数比例限额控制,比例限额按以下要求确定:
       一、事业单位副科级职员、正科级职员职数,不得超过本单位科级领导职数的50%,且不得超过本单位管理人员编制总额的20%。其中,正科级职员不得超过本单位科级非领导职数的50%。
       二、事业单位处级职员职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处级领导职数的30%。
       第七条 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的职务名称、职数限额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上述要求确定与调整。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在本办法以外擅自设置非领导职务名称,不得擅自提高职数比例。
       第八条 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须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配备,下列情况下配备非领导职务可以不受非领导职数限额限制:
       一、由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
       二、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西藏内返干部等指令性安置人员,因领导职数限制需安排非领导职务的;
       三、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的配备按照“一次核定限额,分步组织实施,先报批后任职”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 拟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必须德才兼备,具有相应的政治素质、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担任副科级职员一般应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科级职员以上非领导职务须有任下一级职务(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4年以上的经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任免的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具体操作程序参照该单位同级领导职务的任免及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担任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者,因工作需要,可以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
       第十三条 经批准依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其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则按国家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任命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务名称,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限额内转任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超过职数限额的,应采取措施,逐步理顺。
       第十五条 县(市)区属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的设置,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参照本办法精神,提出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上级有关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或推行其他改革的规定出台并全面实施时,本办法若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