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事(劳动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群众团体:
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和中央组织部有关精神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全省市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实施意见》(苏组发[1996]24号)(苏人发[1996]4号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进干部队伍四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实施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工作,要有利于加强非领导职务的规范化管理,理顺职级关系,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广大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建设,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服务。按照这一指导思想,我市实施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1)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应在机构改革完成“三定”的基础上,根据市县(市)区机关实施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际进程,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
(2)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不得高于所在部门机构规格。
(3)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不搞照顾性安排。
(4)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的具体职数,应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
(5)非领导职务是实职,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但可受领导同志的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二、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范围和规格
(1)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范围是:实施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部门、单位。
(2)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市级机关可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各县(市)区级机关可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各民主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按中组部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机关原设置的非领导职务名称,必须与上述名称的职务级别相一致。原设置的不同职级的非领导职务均统一按新的非领导职务序列名称重新任命。如需保留原特定名称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提出意见,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批。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知识水平、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所任职位的要求,并具备人事部《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初定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限制。对德才表现突出者,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任职的年限和学历的要求。
四、非领导职务的比例限额
非领导职务的职数比例,各级政府部门及各参照部门、单位,按人事部《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规定的比例执行。具体要求是:
(1)市级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总量控制不超过30%。
(2)市级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不超过50%。
(3)县(市)区级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的职数,原则上应按不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的比例执行。其中,行政编制较多的部门,可适当放宽比例限额。在具体执行时坚持“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认真审核报批。新提拔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确因工作需要,可兼任下一级行政职务。
党的机关在中组部未有明确规定之前,先按《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规定的比例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职数比例限额,在中央未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按现有规定执行。
五、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的几个具体问题
非领导职务的职数比例应以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核定的领导职务职数计算。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不计算本单位非领导职务的职数。
(1)由领导职务转任的同级非领导职务;
(2)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的军队师团职转业干部、西藏内返干部等因职数所限安排的非领导职务;
(3)行政领导助理和挂职干部所任的非领导职务。
一些部门、单位原任命的非领导职务,经考核合格者,应在重新确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内转任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并办理任职手续。对超出职数限额的人员应采取措施,逐步分流。
六、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的实施步骤和要求
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市、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副主任科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职数由市、县(市)区编制部门实行宏观指标控制。
市级机关各部门应依据“三定”方案核定的处、科级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规定比例,拟定相应职级的非领导职务配备方案,填写《非领导职务设置审批表》,报组织人事部门核定。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的职数,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具体人选可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后,报市委审批。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职数按职责分工由组织、人事部门分别管理,具体人选按选拔干部的有关规定程序产生,并按照管理权限批准。有关任免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
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的实施方案,呈报关于县(市)区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报告,并填写《非领导职务设置审批表》,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并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非领导职务管理,要同领导职务和职位管理相结合。在没有相应职位空缺时,不得晋升非领导职务。如需要增设或变更职位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工作。要依据“坚持条件、分步实施、逐步配齐”的要求,配备非领导职务,做到成熟一个配备一个。不得在规定以外擅自增设非领导职务名称,提高职数比例。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非领导职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职数审核、任职资格审查,职务任免备案等管理制度。对在非领导职务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擅自放宽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对违反规定设置的非领导职务,组织、人事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本实施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
南 通 市 人 事 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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